计算各个分公司的分摊比例时,如何确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等
【问题】
跨省设立的分公司汇总纳税,总公司在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各个分公司的分摊比例的三项权数时,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和职工薪酬的金额是今年一季度的数据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根据上述规定,今年一季度总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各个分公司的分摊比例的三项权数时,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和职工薪酬的金额是上年度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