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合并或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谁来承担
【问题】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如果合并或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合并或分立后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谁来承担?
【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如果合并或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合并或分立后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谁来承担?
【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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