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2017年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的班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2017年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的班车可以适用3%减按2%缴纳增值税吗?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企业2017年购入的车辆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该班车可以适用3%减按2%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