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支付利息取得专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企业之间借款支付利息取得专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借款收取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企业支付利息取得专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