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单位注销,个人股东结算欠款,可否开具发票
【问题】
给我们供货的一个单位注销了,现在这个单位个人股东来跟我们要结算之前所欠的货款,原单位对于所欠货款没有给我们开具发票,我们是否可以让他个人给我们代开发票,如果不能代开发票我们如何在税前扣除这部分成本?
【答案】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被注销单位的个人股东只是来跟贵公司结算之前贵公司欠被注销单位的货款,其个人跟贵公司之间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这个个人股东不能给贵司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贵公司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相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