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自合同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产余值如何确定
【问题】
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那么房产余值如何确定?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2008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可见,融资租赁房产税计税依据以会计规定为准。那么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确认承租方的“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以此作为计证房产税的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