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在建项目,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应该如何预交增值税
【问题】
我们公司在石家庄有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在开发还没有完工,如果转让这个在建项目,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应该如何预交增值税?
【答案】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规定: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论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方法缴纳增值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增值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按照5%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