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纳的城市配套建设费,在做清算时能否作为成本扣除
【问题】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有个项目在安徽,这个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建设费,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能否作为取得土地的成本扣除?
【答案】
参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四源”费、供电贴费、增容费等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并在核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列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扣除项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