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开发的酒店,清算的时候从母公司借款的利息可否扣除
【问题】
我们自己开发的酒店、写字楼,整体出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从母公司借款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的规定进行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