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解除异常,怎么处理
【问题】
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告知之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报?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公司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