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不良应收款项低价出售产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将不良应收款项低价出售产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案】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因此,上述应收账款打包出售收入与账面应收款的差额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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