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注入企业的资产确认为资本公积,折旧金额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国资委注入企业的资产,明确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要求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的,资产的折旧金额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所以,企业取得的国资委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资产,按国资委确定的入账价值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