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的税款,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准则
【问题】
返还的税款,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准则?
【答案】
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6月24日回复“您好,请问根据财税2008年151号文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那么在会计处理时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属于政府补助?”时明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