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合资企业分配之前的利润,适用中国和德国的税收协定吗
【问题】
中德合资,德方持股60%。2010年盈利,至2021年累计利润3亿,现在分配2017年之前的利润,是否可以适用201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和德国的税收协定?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于2014年3月28日在柏林正式签署。中德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所以,公司2021年出具分红决议,分配2017年之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境外股东2021年所得,适用2016年4月6日生效的中德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