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
医疗机构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可适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案】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将财税【2019】20号文件的规定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所以,医疗机构2021年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