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单位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延续
【问题】
集团内单位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延续?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附件1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