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仪器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同时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问题】
我公司去年购进的仪器,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该仪器同时又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上又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我公司能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吗?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不冲突,在符合各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计算的折旧金额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