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企业成立研发部门进行研发,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批发、零售企业成立研发部门进行研发,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批发、零售企业成立研发部门进行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