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依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前开票的,以开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依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前开票的,以开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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