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一笔违约金,是否需要代缴个税
我们公司把商铺租给个人,后来跟他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并支付给他一笔违约金,是否需要代缴个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个人取得的违约金不在上述税法列举的所得项目内,个人认为贵司在支付违约金时不需要代扣个税。另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建议贵司再跟主管税局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