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境内单位向其他境内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所以,境内单位向其他境内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应当属于在境外的销售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免征增值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