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监理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发票是否需要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
建筑监理服务、建筑设计服务的发票是否需要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监理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而非建筑服务,可以不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监理服务、建筑设计服务的发票是否需要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监理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而非建筑服务,可以不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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