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已购买别墅的业主去旅游,承担的旅游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业主购买我们公司开发的别墅,然后我们组织已购买别墅的业主去旅游,我们承担业主的旅游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向业主销售别墅,同时赠与旅游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