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用旧房转让,支付的评估费用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房地产企业将自用的旧房对外转让,支付的评估费用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十二条 “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明确,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