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的机票计入福利费并抵扣了进项税,是不是应该作转出
职工探亲的机票,在做账的时候计入福利费并抵扣了进项税,是不是应该作转出?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公司给职工报销探亲机票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依据机票价款计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