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跨区域报验的时间,还受180天的限制吗
建筑服务跨区域报验的时间还是受180天的限制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跨区域报验的时间不受180天的限制,现已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