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但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折旧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虽然折旧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可以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但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折旧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虽然折旧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可以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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