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否需要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和出租方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和出租方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和出租方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和出租方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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