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旅游服务的发票原件无法收回,可否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提供旅游服务,企业将火车票、飞机票发票原件交给了顾客而无法收回,企业还可以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可以火车票、飞机票的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企业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提供旅游服务,企业将火车票、飞机票发票原件交给了顾客而无法收回,企业还可以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可以火车票、飞机票的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企业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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