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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常见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05/06 09:24:48 字体:
Q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如果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需要将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退还的增值税退回,从何时开始计算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A: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Q
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销售货物放弃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按照1%征收率开具吗?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销售货物放弃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能按1%征收率开具,应按3%征收率开具。

Q
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汇总计算企业需预缴的所得税款?

A: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Q
房地产企业向来样板间参观的客户赠送小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向来样板间参观的客户赠送小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Q

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进行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的部分是否可以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的部分适用20%缴纳所得税?


A:《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2021年所得税汇算时,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仍适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Q
企业与银行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企业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银行的放款总额还是应支付的租金总额?

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售后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总额。

Q

从4月1日开始,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


A: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发生的业务(跟不动产相关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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