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时能否按照销售开发产品扣除土地价款
我公司是河北省的一家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并登记在公司名下,再次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时能否按照销售开发产品扣除土地价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十六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批商铺,销售出90%,剩余有10套商铺尚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时,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名下。3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10套商铺再出售,此时,该10套商铺已经登记在房地产企业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手”,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因此应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