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绿化支出能否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扣除
我公司是浙江省的房地产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在红线外建造道路和进行绿化发生的支出能否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土地开发区域外(红线外)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为紧邻其开发区域的市民广场进行了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上述发生的费用是否可按市政配套费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答:如政府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市民广场由房地产企业代建,并作为土地拍卖的条件之一的,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