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房屋提前预收客户的租金是否要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
公司有房屋租赁的业务,提前预收客户的租金是否要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参考上述规定,公司的房租租赁业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预收客户的租金不需要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