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运费和装卸费等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在2021年3月份外购了一批疫情物资,捐赠给了公益性组织,捐赠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运费和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疫情捐赠物资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运费和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注意不能税前重复扣款,即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