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离职职工发放以前年度奖金,是否可以让其任职单位代扣个税
我们单位要给一些离职职工发放以前年度就职期间的奖金,是否可以转款给他们现在的单位发,让其现在任职的单位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这些从贵单位离职的职工,发放就职期间的奖金,贵司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应该由贵司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