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的增值税在项目地还是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我公司是江西的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在项目地还是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另参考《江西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九)》
四、房地产业
19、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时应当在机构地还是项目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应当开具何种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地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