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手中收购蔬菜后包装出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蔬菜后进行清洗、挑选后简单包装后出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
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蔬菜后进行清洗、挑选后简单包装后出售,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