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取得配套设施补助不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不征税的专票
房地产企业从政府取得配套设施补助不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不征税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16项内容,取得不征收增值税的政府补助开具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从政府取得配套设施补助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