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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