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计缴基数如何确定
内蒙地区的纳税人上期退了增值税留抵税额15万元,本期计算应增增值税税额为1万元,本期水利建设基金计缴基数是否是1万元?
内财税【2021】1055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所以,本期该纳税人计缴水利建设基金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