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采石灰岩用于生产水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时点
企业开采石灰岩用于生产水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条、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第四条、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企业生产水泥不缴纳资源税,但企业开采石灰岩用生产水泥,属于上述规定的以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因此,开采石灰岩应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纳税时点为将开采的石灰岩用于水泥生产移送的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