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内关联交易超过10亿元,还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吗
企业境内关联交易超过10亿元,还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第十八条、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但如果关联交易双方存在明显的税负差、且交易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可能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建议企业可参照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的规定,事先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文件,以降低税务调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