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购入的房屋现在出售,是否可以按差额预缴增值税
企业营改增后购入的房屋现在出售,是否可以按差额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