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但是没有计提加计抵减额,现在是否可以补提
我们是的主营业务生活服务业,现在税局通知说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但是没有计提加计抵减额,现在是否可以补提?
参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可以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