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种植减免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茶叶种植减免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所以,茶叶种植减半征收所得税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只时减征的税额也应当是按小型微利优惠适用的税率计算,而不能按25%的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