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河北的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九条对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明确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