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赁,能否按每季度收取的租金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开发的商品房,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中列明了租金总额并约定租金按季收取,能否按每季度收取的租金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开发的商品房,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按季收取,应按租赁合同所载的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不能按每季度收取的租金金额分季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