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从房屋转让价款中减除房屋作价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房屋没有发票,现在对外出售,需要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企业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从房屋转让价款中减除法院判决的房屋作价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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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从房屋转让价款中减除法院判决的房屋作价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