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铺用于出租,是否在没有出租前就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企业外购商铺用于出租,是否在购入没有出租前就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所以,购入后还没有出租的商铺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外购商铺用于出租,是否在购入没有出租前就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所以,购入后还没有出租的商铺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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