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取得养殖鱼服务的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税
合伙企业从事养殖鱼服务,个人合伙人取得养殖鱼服务的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从事养殖鱼服务,个人合伙人取得养殖鱼服务的经营所得暂不征收个税。